政协第十二届自贡市委员会

法制群团委员会工作简则

200379法群委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政协第十二届自贡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制定市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工作简则。

第二条  市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政协联系委员和桥梁和纽带,是委员参与政协活动,履行政协职能的基础,是发挥委员作用的重要载体,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群团组织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二章   

第三条  市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政协章程》的要求和市政协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帮助委员了解我市政法、群团工作和有关执法监督的职能和任务,做到知情出力。

第四条  广泛联系政法、群团等相关界别的委员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认真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五条  组织委员就国家大政方针和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政法、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民主评议、专题调查、视察和其他活动,组织委员提出提案,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和就有关问题进行座谈讨论,提出意见、建议,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坚持团结、民主两大主题,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区县政协相关专委会和市级对口部门的联系与合作,沟通情况,交换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作用,促进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完成主席、副主席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市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本着有利于工作,有利于组织委员开展活动的原则,由相关界别的市政协委员和特邀成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设专职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兼职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员决定。

第九条  市政协办公室综合科承办本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及会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委员的民主权利,注重调查研究,对工作中需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坚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建立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市政协主席会、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精神,负责拟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安排组织重要活动,检查总结本委工作。主任会议研究提出的重要事项,在报经分管主席或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协法制群团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委员开展调查、视察、咨询服务及其他活动时,可视情况分设小组进行或邀请相关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工作简报或情况反映。以本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签。重要问题和建议,须经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后,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定,形成建议案,也可以以委员会的名义提提案。如需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市政协办公室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提出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工作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