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二届自贡市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工作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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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第十二届自贡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政协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面,是政协联系委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委员参与活动,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载体,是统一战线的具体组织形式。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提出的工作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本着帮忙不添乱,尽职不越位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本委员会委员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统战政协理论知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五条
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对外交流活动,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委政府重视、政协有条件办的课题,组织专题调查、专题座谈、专题论证和研究讨论,积极建言立论,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六条
坚持和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广泛联系和团结政协委员,适时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为他们知情出力创造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和委员会的整体作用,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献计出力。
第七条
加强与省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自觉接受其指导,配合协助开展相关调研活动。加强与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区县政协对口专委会和市级对口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经常性地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参加相关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会在参与协商决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八条 牵头承办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着就地就近、对口联系、工作需要和便于工作开展的原则确定,由本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提名,报经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日常服务性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相关科室承办。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如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定期举行相关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负责根据市政协主席会、常委会的会议精神,拟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组织调查视察和有关活动,检查总结本委员会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重要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报经分管主席同意后实施,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开展的专题调查、视察等活动,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工作简报或情况反映。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凡以委员会名言提交主席会、常委会讨论形成建议案的调研报告或重要建议,必须先经主任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对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重要问题,可以以委员会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需要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政协秘书长或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开展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士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简则自本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