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自贡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3年6月27日市政协十二届二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和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中共自贡市委批转市政协《关于贯彻〈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意见》,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和委员(以下称提案者)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切实发挥提案工作的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
提案委员会个别组成人员的调整,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届政协各次会议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征集、审查提案,确定立案和承办单位。
三、组织有关活动,负责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
四、向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五、承办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提案委员会还可分为专题小组进行工作。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促进提案的办理;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加强与区、县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做好全市各级政协提案工作。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需要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重要文件应经分管副主席审签。
第九条 政协办公室提案科负责处理有关提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 凡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各委员小组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大会发言,发言稿可改写成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选题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我市的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撰写提案要注重调查研究,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书写要规范,使用统一的提案纸,字迹要工整,一事一案;联名提案的发起人,签名应列在首位;全会中的小组和联组提案的发起人除签名列在首位外,发起组组长应签字。
四、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应有领导分管和办事机构兼管提案工作。以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要经单位领导成员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和确定联系人。
五、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与现行政策相矛盾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后任何时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统计截止日期。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在审查提案时,应以本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依据,不符合者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后以其他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均应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并向提案者发送《提案立案通知书》;凡涉及两个以上的承办单位,要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提案科提出初审意见,经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并提交下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交办。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建议案,送中共自贡市委或自贡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对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对提案者是市级室、部、委、局、办主要负责人,内容又涉及该单位职能职责的提案,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对时间性强的重要提案,作紧急提案,送有关单位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对立案提案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提案交办清单》,交办后收回《提案交办回执》。全会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基本要求是:
一、办理前要对提案内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办理过程中,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协商办理意见及落实措施;办结复文后,及时回访,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二、注重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
三、提案办理工作应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个别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应事前向提案委员会备案)。
对提案办理进度迟缓的单位,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发送《催办提案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办复。
四、办理提案的复文,应按照统一格式,有签发人并加盖公章。委员提案复文送提案第一人1份;集体提案、复文案送提案单位2份。所有复文均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抄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2份。同时,随文向提案者附送《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3份,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统一行文答复提案者。
第十八条 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要及时向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及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不符合规定的答复,以及提案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主动与提案者交换意见,重新办理或补充答复。
第十九条 由提案形成的建议案,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应行文答复市政协和提案者。
第二十条 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事关中共自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的,均应由其办公室作为办复提案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此类提案后,应主动与提案单位联系,进一步征求意见,及时办复,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可选择部分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由主席、副主席、专委会以适当方式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组织委员实地考察、视察,对上年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重要提案进行“回头看”或追踪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或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经承办单位或提案者推荐,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征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意见并提出初步建议,提请主席会议决定,由政协自贡市委员会表彰。表彰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每年提案办理完毕后,市政协办公室提案科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复文和《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本条例附工作规范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