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第十二届自贡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3年6月27日市政协十二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组织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才荟萃优势、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托。为了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自贡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通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经政协第十二届自贡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政协自贡市委员会设置提案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法制群团委员会、外事联谊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委会的设置或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领导下工作,日常工作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委会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委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有关方面人士,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以创新、团结、和谐、活跃、务实的精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全市的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委会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由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委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专委会到基层调查、视察时,应吸收当地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人士任特邀成员,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专委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办理。

第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委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

专委会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文件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专委会提出的有关建议,可以转为集体提案,交提案委员会专门办理;重要的建议和意见,经专委会集体讨论后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建议案。

第十五条  专委会根据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委会应主动与中共自贡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有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加强协作,进行对口协商,并加强与区县政协专委会的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政协自贡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委会服务。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办公室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受办公室领导,业务工作上受专委会领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